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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研究中心引用消费者网数据

时间:2016-10-14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责任编辑:张旭婵

摘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任兴洲在论坛上表示,分享经济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创新产物,它使社会上存在的大量闲置资源实现了以前不可能实现的经济价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任兴洲在论坛上表示,分享经济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创新产物,它使社会上存在的大量闲置资源实现了以前不可能实现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例如,交通出行领域依托移动互联网平台整合了社会闲置车辆、车辆空间或驾驶技能等公共与个人的交通资源,为供需双方匹配更优质的出行能力。在为社会提供新的资源供给的同时,还顺应了居民消费需求特征的变化、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促进了服务领域社会化分工、产生新型的社会分工方式。

  据国家信息中心统计,2015年中国分享经济市场规模约为1.956万亿元,占GDP的2.8%,参与分享经济活动总人数已经超过5亿人。未来5年,中国分享经济年均增长速度将在40%左右。

  任兴洲提出,分享经济本身具有天然的互联网基因,对技术要求非常高,能够促进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但若没有大规模的社会资本投入、没有风投机制,分享经济将无法实现,它需要适宜的政策环境。她建议,提高社会对分享经济的认知水平,鼓励与支持其创新发展,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比如,2016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就出台了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被称为“网约车管理”的这一新政将于11月1日起实施,网约车的合法地位获得明确。

  任兴洲还建议,要加强分享经济发展中的法治建设和有效监管。据消费者网在线投诉平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8月共接到网络约车、分类信息网站、在线旅游等有关分享经济方面的消费者投诉736件,其中成功协调解决的只有211件,仅占28.67%。消费者组织分析,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虚假夸大宣传、质量没有保证、售后没有保证、找不到投诉主体以及平台推卸责任等方面。消费者一旦在分享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维权往往比较困难。因此,亟须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构建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监管体系,明确平台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积极推动行业信誉机制、服务标准的建设与落实。

  与此同时,企业自律也很重要。在新型经济模式发展过程中,平台企业作为分享中介和枢纽应主动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强化企业自律。日前,分享经济行业反垄断已提上日程,目的是维护广大消费者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