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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与消费维权

时间:2015-12-20    来源:中国3.15法律网    责任编辑:zrbj1

摘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消费维权的公益诉讼是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根本途径。

  一、“1块2官司”开启消费维权公益诉讼

  1996年以前,当时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电信资源相对紧张,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电话通讯要求。为此,当时的邮电部作出电话费价格明文规定:“夜间和节假日的电话费半价”,即电话费白天价格是1.2元,夜间是0.6元。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发现各地邮电局并未按照邮电部的规定执行。于是,根据当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遭遇消费欺诈可以获得双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我以“当地邮电局未执行夜间和节假日半价的规定、涉嫌欺诈消费者”为由,先后三次状告邮电部门,要求索赔1.2元(被媒体成为“1块2官司”)。

  前两次是到龙岩市人民法院,状告龙岩市街头一家公用电话亭和龙岩市电信局,提出三项诉求:“双倍赔偿电话费1.2元、邮电局向公众道歉、进行整改”。当时邮电部门具有行政机构的性质,状告邮电部门是个新鲜事,很多人不可想象。法院的人和我说:“你想出名啊?”。当地邮电局派人和我协商,表示要整改,法院也找我谈话,劝我撤诉。考虑到邮电局表示整改的表态和各方压力,无奈我撤诉了。但是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两次撤诉,但各地邮电局电话半价收费仍然未改,我仍不死心。后来想,北京的法律环境可能会更好一些。于是,1997年1月,利用到北京出差的机会,再次将邮电部门告上法庭。这次状告的是西城区一个公话亭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招待所公话亭,获得法院的支持,几经波折最终胜诉。之后,邮电部再次发文,要求各地邮电局严格执行半价政策,各地邮电局违规收费问题得到陆续整改。这就是“三诉邮电局”的案子。

  自此,“三诉”邮电局的“1块2官司”画上了句号。我也因此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走上了公益诉讼和法律服务之路。多年来,我先后从“1块2”到“2元、4.8 元、6元、20元、50元……”,等等,先后打了几十起公益诉讼官司,涉及通信、邮政、航空等诸多消费领域的价格欺诈和收费不合理等问题,引起媒体和公众的极大关注,对推动我国公益诉讼法律建设发挥了积极地作用。我也因此获得一系列的荣誉,如全国维护消费者利益志愿者双十佳、全国维权十佳、推动消费维权贡献奖十大人物、3•15荣誉奖章等;在日常工作中也经常参与各级政府部门、相关机构举办的公益诉讼咨询、交流和服务活动。

  下面,我根据多年来从事公益诉讼的经历,结合会议主题,谈一下“公益诉讼与消费维权”的几点看法和体会,与各位交流。

  二、消费维权与公益诉讼

  (一)公益诉讼及其好处

  通俗地说,公益诉讼就是不仅为个人利益,也为公共利益或更多公民利益的诉讼。从学术概念上讲,公益诉讼就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公益诉讼的好处是:小到挽回他人经济损失,大到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强化全社会公民意识、促进法律完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文明进步,不仅有利于物资文明建设,也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是国家治理的低成本工具。

  (二)消费维权与公益诉讼

  我国消费者维权难的主要问题就是诉讼成本高、举证难、耗时长。即使最终赢了官司,也普遍是得不偿失。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消费者维权意愿和维权努力,令广大消费者望而生畏。

  消费维权实际上就是弱势消费者与强势侵权企业的博弈。普通消费者单打独斗根本不是强势侵权企业的对手。怎么办?一是靠国家法律的效力,一是靠公益诉讼。这在发达国家已经被证明是成熟而有效的途径。我们的职业打假人有很多打假维权的案例,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公益诉讼的作用。比如打一个假冒产品的诉讼案例,经媒体曝光,导致政府采取行动,解决一个行业问题,客观上起到了公益诉讼的效果。但是,距离法律意义和法律形式上的公益诉讼还有很大的距离。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消费维权的公益诉讼是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根本途径。

  三、我国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的法律建设与实践

  (一)法律建设

  经过社会多年的共同努力,我国终于在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写入了公益诉讼条款。《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新《消法》中也写入了“省级以上消协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内容。这是我国法律建设的里程碑。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法律实践

  新消法颁布后,浙江消协和上海消协分别开展了消费维权领域的公益诉讼。浙江消协的公益诉讼大家都知道,就是状告上海铁路局的“火车补票案”,这是新消法公布后提起的第一个公益诉讼,但是非常遗憾,由于体质机制问题至今未受理。第二个是上海消协起诉各大手机公司“捆绑软件案”,虽然未审判,但经法庭调解,达到了督促企业改正目的。11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发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APP)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手机APP不得强行捆绑无关软件开始对外征求意见,预计不久就可以出台。

  总体上讲,我国公益诉讼刚刚起步,但我们已经看到了曙光。

  四、对我国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工作的建议和期待

  四个建议,一个期待:

  1、建议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加大对公益诉讼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公益诉讼重大意义和作用的认识。

  2、建议法院系统建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问题甄别推荐制度。对那些消费打假维权的成功个案,并可能涉及和威胁到国家质量安全、公共利益和更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可以甄别、推荐给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3、建议建立公益诉讼奖励制度,对公益诉讼发起者给予奖励,调动公益诉讼发起者的积极性。(2006年,我状告上杭县邮政局多收10元钱同城特快专递费,导致其立即整改。上杭县政府奖励了我800元钱),成为由我国政府部门颁发公益诉讼奖励的第一案。

  4、建议进一步放宽公益诉讼发起者的主体资格。

  5、现阶段,期待省级以上消协本着“以民为本”的理念,更多地担负起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的社会责任,不辜负广大消费者的期待。

  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特别是司法改革的完善,我们相信消费维权领域的公益诉讼一定会发挥越来越多、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丘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