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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商 电视 时代 职业打假 退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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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3•15打假论坛在京召开

时间:2019-05-05    来源:中国315法律网    责任编辑:zrbj1

摘要:2019年4月29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第五届3•15打假论坛在京召开。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5日就上诉人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董秀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做出(2017)鲁02民终1048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明确指出:“上诉人销售不安全食品,危害公众健康,其不反省自己,反而指责被上诉人诉讼以营利为目的,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即使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行为同时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市场的作用,法律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就是对这类行为的褒奖。欲要杜绝被上诉人的营利,上诉人最好的办法就是不销售不安全食品。”
  2019年3月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韩付坤与被上诉人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做出(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再次旗帜鲜明地支持知假买假10倍赔偿。
  判决书写道: 关于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本院认为,一、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二、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消费者打假有指标吗?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这样的标准;三、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四、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五、徒法不能自行。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不会因为颁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实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条文就是通过一件一件的案件逐步得以落实的,没有案件就没有法律的落实。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法律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没有了制假、售假行为,打假现象自然而然就消失了。打假的目的可能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谁也不是纯粹为了体验诉讼程序而到法院来走一遭的,民事诉讼如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也是如此,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制假、售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获取合法利益,无可厚非。要求法院支持制假、售假的利益否定打假的利益,是与制假、售假者一个立场的腔调。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人民的意志。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为此,2019年4月29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与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特举办第五届3•15打假论坛。论坛主题:惩罚性赔偿中的疑假买假、知假买假的法与理。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员、3·15志愿专家、民间专业打假人、媒体友人等近百人参加会议。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长河山致辞并做主旨发言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3•15打假论坛秘书长杨荣坚主持会议,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高伯海致辞,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长河山致辞并做主旨发言。
  会议发布了《3•15案例》。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决定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通字(2019)27号
  根据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3. 15案例评选办法,经会长办公会议,下列案事例评选为《3•15案(事)例》:
  案例一:在消费者知假买假获得10倍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中,下列法院判决特评为《3•15案例》:
  1.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民初字3900号民事判决书,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获得10倍惩罚性赔偿金,特评选为《3•15案例 》。
  2.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1048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精彩的打假判词产生巨大社会反响,特评为《3•15案例》。
  案例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再次旗帜鲜明地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获得10倍惩罚性赔偿金,铿锵的经典判词就是一篇惊天动地的打假檄文, 特评为《3•15案例》。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
2019年4月29日


全国人大研究室原主任、中国法学会原副会长周成奎向颁发了《3·15案例》证书
  全国人大研究室原主任、中国法学会原副会长周成奎向做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10484号民事判决书、(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的审判长孙志远颁发了《3·15案例》证书,孙志远法官做了获奖感言。

北京市知识产权人民法院原院长宿迟发言

原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张进先发言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委会委员王范武发言

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武高汉
  北京市知识产权人民法院原院长宿迟、原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张进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委会委员王范武、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武高汉、南京市政设计研究院合肥分公司高级法律顾问曹国辉在发言中高度赞扬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个判决。
  民间专业打假人王海做了《我是不是应该改行割韭菜了》、二红做了《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更需要立法、执法担当》发言,史瑞杰做了《当下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消费者》、陈胜金做了《用行动证明知假买假对社会的积极意义》书面发言,杜鹏律师做了《体现人民意志 把法律的枪口对准制假售假者》书面发言,世研智库秘书长李元元做了《消费资本论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造假问题》发言。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会长李学寅做了会议总结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会长李学寅做了会议总结,第五届3•15打假论坛圆满闭幕。